背景:

 

1,解放初期,中南局在武汉(后移至广州),湖北省委,武汉市委,三大机构都在武汉

2, 武汉市委当时是直辖市,与 南京,北京,上海,等重镇同,与湖北省委平级,而非下属

3,吴德峰 武汉首任市长 第一副书记

4,1951年11月至1954年11月任中共中央中南局委员。即案发时 吴是中南局委员

5,吴落马 起源于  纪凯夫案件(小菜一碟),但结果是 一大批高官吃罪受罚

6,对 纪凯夫案件的处理  武汉市委 与 中南局纪监委 意见鲜明对立,矛盾

7,当时坐镇中南局的是 邓子恢,省委书记是李先念,武汉市委书记是 张平化

8,中南局 介入主抓 纪凯夫案件的 是 李之琏,他

1949年5月,李之琏任中南局组织部秘书长,

后兼任中南局纪委秘书长和中南军政委员会人民监察委员会委员。

1952年初改任中南局组织部副部长兼中南局纪委副书记

组织部部长 是 李雪峰 副书记兼任

9,中共中央中南局,1951年11月,邓子恢为第二书记, 叶剑英为第三书记,

副书记有 谭政、李先念、李雪峰。1954年4月27日,撤销大区机构。

10,中央组织部长 彭真(任期:1945年7月- 1953年4月)

饶漱石(任期:1953年4月 -1954年4月)

11,安子文 任中组部常务副部长。

1949年11月至1955年3月兼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。

(书记 朱德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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吴德峰 落马事件

 

1,不合组织程序,吴身为中南局委员,党员,在会上宣布前 竟然一无所知

2,中南局当时的一把手  邓子恢 明确说: 纪案,中南局 根本未向中央上报

3,吴德峰 事件 是  李之琏 坚持要办的,李雪峰是否参与 不明,邓子恢否认知情和参与

4,身为中组部长的彭真 和 党纪委书记的 朱德 在此案中 毫无痕迹

5,李之琏 说是 安子文 传达毛主席指示 处理此案的

6,但,李说的 写的 毛主席 电报, 根本 查无实据,邓子恢等 也不曾见过

连 电话记录等 任何文字证据 全无, 而且 李几次所说 相互矛盾,不能立脚自圆

7,李雪峰 中南局组织部长,未见任何表态和倾向

8, 刘少奇,周恩来,邓小平,陈云,林彪等 未见吱声

9,吴德峰 女儿等 出面 替父亲 鸣不平 讨公道 要真相,我支持!

10,但 吴女儿等 写的资料 也存疑点, 比如

所称中央1954-4-9 电中南局 令其撤销对 吴德峰错误处理的文件,全文怎样?何在?

应当必有 文件存世可查资证。

11,若中央1954-4-9 电后,中南局取消处分 当必有行文。不能这么不了了之的。

12, 现在 几个网文说 毛泽东 严厉(蛮横地)说:

你不开除他, 我开除你!(曰 安子文 通过李之琏 对邓子恢语)

逮捕法办, 还要 开杀戒

现查知明确  根本没有这些 添油加醋的 往老人家头上 扣屎盆子的 任何凭据!

13,若 中央-中南局 1954-4-9 撤销对 吴德峰的错误处分,

1981年10月27日,中纪委决定组成“纪凯夫事件”审理组, 薄一波、胡耀邦等知情下,

1988年 在 李之琏 操持下的 中纪委 文件

就 不应该再 弱智地 说:

 

1988年6月10日经中纪委常委会讨论通过

《关于“纪凯夫事件”一案审理情况的备案报告》

文中说:

原中南局1952年对此案认定的主要事实证据确凿,认定的性质是正确的,全案不能推翻。

原处理正确的不予改变。

给予吴德峰、谢邦治、朱涤新同志的处分偏重,予以撤销。

原给予周季方的处分,湖北省委已于1979年10月批准撤销,可不再改动。

纪凯夫没有政治历史问题,他和王守正在盗款案中也没有问题。

李之琏同志在任中南局纪委秘书长期间,参与此案的处理,是职责范围内的正常工作,

原湖北省纪委“纪凯夫事件”复查组对他的指责是不符合事实的。

 

4、中纪(1988)31号函
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
中纪函(1988)31号
关于“纪凯夫事件”一案的批复
 
湖北省委、省纪委:
 
        一九八一年九月十九日,湖北省委将湖北省纪委《关于“纪凯夫事件”的复查报告》
报送中央纪委审批。中央纪委会同中央组织部审理此案,并请最高人民法院、
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派人参加,进行了认真的复核审理。
一九八六年,中央纪委又对此案进行了一次复审。
        中央纪委常委经多次讨论认为:原中南局一九五二年对此案认定的主要事实证据确凿,
认定的性质是正确的,全案不能翻。原处理正确的不予改变。
原给予吴德峰、谢邦治、朱涤新同志的处分偏重,予以撤销。
原给予周季方同志的处分,湖北省委已于一九七九年十月批准撤销,可不再变动。
纪凯夫没有政治历史问题,他和王守正在盗款案中也没有问题。
       李之琏同志在任中南局纪委秘书长期间,参与此案的处理,是职责范围内的正常工作。
原湖北省纪委“纪凯夫事件”复查组对他的指责是不符合事实的。
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一九八八年八月十一日
 
 

3、中纪办(1988)106号通知

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

中纪办(1988106

 

中央国家机关党工委:

        现将中央纪委《关于“纪凯夫事件”一案的批复》抄送你们一份,

请你们将此批复内容通知吴德峰、谢邦治、朱涤三同志所在党组织,

并通知谢、朱二同志及吴德峰同志的家属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中央纪委办公厅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一九八八年八月十二日

 

1954年撤销了的处分,34年(1988)之后再撤销一遍?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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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54年11月 吴德峰 从中南局调任 政务院 第一办公室副主任

直接在 周总理领导下 工作

 

据说,1967年 康生 在接见  北京政法学院的红卫兵时

说 吴德峰 是对党有大功的。态度很鲜明和坚定。

 

 

1969年吴德峰在天安门上见到了毛主席和周总理

毛主席握着吴德峰的手说:

“德峰同志,你也老了。你是我的老战友了,你要交好革命的班,把你过去的工作经验传下去。”

(吴德峰少毛泽东3年,两岁半)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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吴德峰,1896年6月21日生,原名吴士崇,字德峰,曾用名吴铁铮、铁峰。

1924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,7月任中共武昌地委委员。

同年夏至1925年底任督办湖北官矿公署工程处考工股股员。

1924年9月被选为中共武汉地委委员兼军委书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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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48年11月至1949年5月任中共郑州市委书记、中共河南省委常务委员。

1948年12月至1949年3月任郑州警备司令部政治委员。

1949年5月至1952年2月任中共武汉市委常务委员、武汉市市长

武汉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委员(至1949年8月)。

1949年6月至1952年2月任武汉市人民政府党组书记。

1949年7月至1950年9月任武汉市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,

1950年9月至1952年2月任市财委副主任。

1949年12月至1953年1月任中南军政委员会委员。

1950年10月至1952年2月任中共武汉市委第一副书记

1950年至1951年兼任武汉市行政干部学校校长。

1951年6月至1952年5月兼任中共武汉市委统战部部长。

1951年11月至1954年11月任中共中央中南局委员。

1952年4月至1954年9月任中南军政委员会政法委员会秘书长、副主任。

1954年11月至1959年6月任国务院第一办公室副主任。

1956年起担任中国政治法律学会副会长兼第一书记,中共中央政法小组成员。

1959年6月至1960年12月任国务院政法办公室副主任。

1961年3月至1966年8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。

1961年4月至1966年5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。